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桂大永附表(計算式):
一、依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案件所附土地登記謄本○○○區○○段○○段34-14、34-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9萬5,200元,面積共計41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223。
95,200×418×223/10000=887,397(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依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案件所附房屋稅繳款書,臺北市○○路○○巷○○弄○號2樓之2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13萬1,000元。
三、887,397+131,000=1,01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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