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東海大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群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