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李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黃秀茄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