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柯子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沁宜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均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交付謝罪書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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