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湯財源 代理人 吳伯昆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免責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湯財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免責,該裁定業於106年4月20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清算事件卷宗、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清算事件卷宗及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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