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林美英
林國棟 超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保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原告與被告 尹心嫻 、 李曉恬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