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99年訴字第5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因申請回任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99年訴字第5號訴願人:甲○○訴願人因申請回任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99年5月26日院通人一字第0990003433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人於99年(訴願人誤載98年)年5月14日函寄履歷表等相關資料,向臺灣高等法院申請回任法院服務。該院於同年5月26日以院通人一字第0990003433號函復訴願人,如擬回任三等書記官職務,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條第2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之規定,留意各法院網站公開甄選相關訊息,並依規定登記報名參加甄選。訴願人不服,爰向該院提起本件訴願,經該院移請本院審議。
二、按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亦為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3條第1項所明定。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函復內容,僅就訴願人申請回任事項,告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並請訴願人留意各法院網站公開甄選相關訊息,依規定登記報名參加甄選,純屬單純之觀念通知,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非屬訴願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揆諸前揭說明,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適法,應不予受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沈守敬
委員 莊柏林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素鳳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駿璧 委員 林俊益 委員 許金釵 委員 黃嘉烈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