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永瑞林 森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沂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補水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水管線,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
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
有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段○○○巷○○號6樓陽台之
水管線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惟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預估之
修復費用,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
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查報被
告將其所有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段○○○巷○○號6
樓房屋陽台水管線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之預估修復費用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該費用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自行補繳裁判費,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