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783號
原   告  黃秀琴
被   告  吳阿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335,67
7元,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前,復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
付3,810,000元,是原告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10,00
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500,000元,
且非屬同條第2項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即非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之範圍,且兩造並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
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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