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0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並未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