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7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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