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具保人葉富谷
邱錦枝上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葉富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邱錦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三萬元、三萬元,分別由具保人即被告甲○○、具保人葉富谷、邱錦枝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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