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748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瑞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爭執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表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表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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