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89號原告丙○○
(送達代收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請求確認被告乙○○非被告甲○○之子,惟被告乙○○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鄉○○路○○巷○號四樓」,有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並經原告 陳明 在卷可按,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子女即被告乙○○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