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上訴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錦川 律師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二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六百四十三萬三千六百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十六萬七千零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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