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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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林世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345元,及其中㈠2,995元部分,自民國103年3月2日起,㈡3,309元部分,自民國104年8月26日起,㈢11,804元部分,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㈣3,884元部分,自民國104年6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