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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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6號聲請人 許秋宏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亞樂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