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何佩勳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暫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粗估之210㎡、220㎡計算,即暫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即新臺幣(下同)27,400元/㎡,按粗估被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430㎡計算,核定為11,7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游曉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