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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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 薛金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江文通板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12年1月20日14,4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