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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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蔡岳峰 住○○市○○區○○街00號(現於法務部○○○○○○○○羈押中)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貸款契約第10條約定:「本借據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訴字卷第38、50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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