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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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 謝漢卿 被上訴人 劉貫冬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0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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