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黃玉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劉欣怡┌─────────────────────────────────────────────────────┐│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徐翊銘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28,190元│AF0000000│103年7月10日││││信用合作社三芝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