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棟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棟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經查受刑人林棟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01月11日│104年0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6號│字第406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47號│104年度訴字第3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29日│104年07月30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5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29號││判決│││││├────┼──────────┼──────────┤││判決│104年08月10日│104年10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