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田張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張淑珍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惟查相對人田
張淑珍明已於108年2月26日死亡,此有相對人田張淑珍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此當事人之情狀,本
件顯然不能調解,依上規定,應逕予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