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陳思學
相 對 人 鄭宗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宗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