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 張佑國 相對人 巖安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號及其建號179建號,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謄本。
二、__。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