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潘美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聲請人確於102年1月19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2年7月19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圓悟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101年12月20│28,570元│AC0000000││││公司 趙明興 │銀行屏東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