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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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彦志選任辯護人許世昌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08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易字第167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彦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 林彥志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9日5時48分至同日5時53分許止,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接續在臺中市○○區○○路00號及21號之「娃娃屋」店內,徒手竊取 王源吉 所有、置於其所承租機臺上方如附表所示之物,總計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550元,得手後,騎乘該機車載離。嗣經王源吉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源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源吉於警詢所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110年3月25日員警職務報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及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照片共15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頁、第41頁至第53頁、第61頁、第75頁至第77頁),且被告行竊當日之穿著,亦與其後為警盤查及110年3月16日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時相符,有比對照片共6張可參(見偵卷第55頁至第57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雖先進入臺中市○○區○○路00號內竊取後,再至臺中市○○區○○路00號行竊,然二處相鄰,均為娃娃機店,時間密接,顯見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而於密接時間內,侵害同一所有權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參以上開說明,應論以接續一罪。
三、又被告前因賭博、詐欺、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強盜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1月、3月、7年5月、3年4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被告於105年8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8年6月18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是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2年即再犯本案,審酌前案詐欺、強盜與本案竊盜間均屬財產犯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相仿,顯見被告並未能因徒刑之執行而有所警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有其特別惡行,是本案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財產犯罪前科,仍不思悔改而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自無可取;然念及被告係以徒手竊取放置於機台上方之物品,犯罪手段平和、情節輕微,對於告訴人所生之損害結果亦非鉅,且犯後終知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從事美髮,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6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本案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自應依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附表應沒收之物「動漫公仔」2個;「手電筒」、「暖手枕」、「米飛兔娃娃」、「海賊 王白證 抱枕」、「七龍珠神龍公仔」各1個。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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