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6歲民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原判決之原本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二字係贅語,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二字,經查係屬贅語,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