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4號原告 李芳隆 被告 郭承增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承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2,207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703,332元,依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9日起訴時之人民幣賣出現金匯率4.624計算,換算之新臺幣金額為3,252,2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2,7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湘鈴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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