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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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11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領
用原告核發的信用卡,依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並就信用卡所生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並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給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以百分之
19.7計算的利息。至99年5月9日止,被告計欠帳款新台幣
(下同)86324元,其中本金為79970元。
293年11月12日,被告又以代償卡代付其積欠玉山商業銀行
的信用卡欠款。該代償部分的利息、費用計收方式,是以
代償後,前24個月內,以年息百分之0計算利息並按月計
收代償餘額百分之1.1手續費。上述期間期滿,以年息百
分之19.7計收利息。至99年5月9日止,被告計欠120316
元,其本金為111459元。
3被告至99年5月9日止,尚餘206640元未給付,其中本金為
191429元。
4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的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明細報表、
申請書、約定契約、信用卡帳單等為證,應堪認為真實。至
被告於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雖具狀表示無力清償等語,因
與本件實體法律關係無涉,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
說明。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21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