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6,324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