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70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順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順智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順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查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