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貞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塑膠袋及標簽紙之驗餘檢體重量零點肆貳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粉末1包(含塑膠袋及標簽紙)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送驗檢體重量0.4236公克,驗餘檢體重量為0.4221公克,有卷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可稽(聲沒卷第3頁),係違禁物,依上開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