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9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凱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3063號),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榮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榮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駕駛自用小貨車不慎與被害人 劉瑞文 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知被害人受有傷害,未報警處理、施予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即逕自離去,危害用路人安全,並極易使損害擴大,非無可議,被害人因本件事故受有左側手肘挫傷、左側肱骨下端閉鎖性骨折之傷害,被告事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於臺中市大里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賠償損害(見卷調調解書影本),經告訴人於偵查中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事後已坦認過錯賠償損害,態度良好,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3063號被告張榮凱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榮凱於民國105年3月29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大里區大里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5時12分許,行經大里區大里路與中投西路交岔路口,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右轉中投西路往南行駛,適有劉瑞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太里區大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經該處,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劉瑞文受有左側手肘挫傷、左側肱骨下端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張榮凱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劉瑞文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詎張榮凱明知其駕車肇事極有可能造成劉瑞文受傷,且劉瑞文以手勢表示張榮凱下車處理,竟基於肇事逃逸之未必犯意,非但未下車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報警處理或留下聯繫方法,旋即駕駛前開自用小貨車駛離肇事現場逃逸。嗣警方獲報後,調閱該路段之監視器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張榮凱於警詢時及│被告有於上開時、地,駕駛前開│││偵查中之供述。│自用小貨車與被害人劉瑞文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車禍,且││││知曉被害人有要求其停下處理,││││仍未下車採取任何措施,亦未報││││警處理或留下聯繫方法,旋即駕││││駛前開自用小貨車駛離肇事現場││││之事實。│├──┼──────────┼──────────────┤│2│證人即被害人劉瑞文於│全部犯罪事實。│││警詢時之證述及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3│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⑴被告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發│││1紙│生車禍之事實。│││⑵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⑵被告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發│││告表(一)、(二)│生車禍後肇事逃逸之事實。│││各1份││││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紙││││⑸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2││││張││││⑹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⑺汽車車籍、機車車籍││││資料各1紙││├──┼──────────┼──────────────┤│5│被害人提出仁愛醫療財│被害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傷害之事實。│││斷證明書1紙。││├──┼──────────┼──────────────┤│6│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⑴被告駕駛前開自用小貨車肇事││││逃逸之事實。││││⑵本案查獲過程。│└──┴──────────┴──────────────┘
二、核被告張榮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18日
檢察官吳孟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