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相對人 黃陳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公司(下稱新鴻全公司)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4月6日簽訂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結構工程施工、材料及工程進度規劃管理之工程技術合作契約,為擔保承攬聲請人與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業主)之結構工程合約。嗣相對人黃陳玉霞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新鴻全公司對聲請人上述工程合約之履約保證,業經登記在案。嗣新鴻全公司因未按工程圖施工導致重大工安意外,並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其後更因資金週轉困難無力復工,聲請人迫於無奈接手該工程,雖奮力趕工,仍遭業主以逾期完工979日曆天為由罰款112,540,000元。新鴻全公司即債務人依約應負擔上開賠償責任,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於抵押權範圍內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工程技術合作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函、臺灣土地銀行三民分行函、切結書、催告函、郵局存證信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以上皆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8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州鄉│更新││437│建│00│43│89.89│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