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八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於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三行之「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更正為「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及第七行之「接續」更正為「連續」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乙○○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述。3、扣押書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4、扣押之贓物照片四張。5、案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有竊盜被判處拘易五十日之前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