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等二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列送達費用超過新台幣二百九十二元部分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F0~T40
附表(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備註│├─────────────┼─────────────┼──────────┤│裁判費│一萬九千八百十九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二百九十二元││├─────────────┼─────────────┼──────────┤│共計│二萬零一百十一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