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5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清波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95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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