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約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驗餘淨重共計肆點捌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貳點參陸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約麟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凌晨1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號前,經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12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分屬第一、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陳約麟所涉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於101年12月19日晚上9時許,在雲林縣○○鎮○○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於翌(20)日凌晨1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疑似海洛因之碎塊狀物品12包(驗前淨重4.89公克,驗餘淨重4.85公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2包(驗前毛重共2.3620公克,驗餘毛重2.3605公克)。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處分書在卷可稽。
四、被告於上揭時間為警查獲時,扣案疑似海洛因檢品12包(驗餘淨重共4.8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為海洛因,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2包(驗餘毛重共2.360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等情,各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1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1月25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