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7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街○○號7樓之2,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非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自不得以本院
為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為由,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