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被 告 甲○○
(現應受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按逾越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逾越第二個月
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逾越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計算為止。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