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被   告 甲○○
           (現應受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按逾越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逾越第二個月
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逾越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計算為止。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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