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字第18號原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
林于椿 律師丙○○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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