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25號反訴原告樺興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林實芳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陸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