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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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11月13日將被告羈押,並裁定自99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9年4月12日屆滿,本院經於99年3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為保全訴訟及將來執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