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42號

原告 蔡枝長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竫楡 律師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李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之界線訴訟」,係專指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不明,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如相鄰土地所有人間對於其所有土地之範圍有所爭執,縱訴求定其界線所在,亦無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台簡上字第2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682地號土地)與被告管理國有同段68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685地號土地)間界址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定圖1-17紅色虛線。依鑑定圖面積分析圖記載,系爭682地號土地登記面積3386平方公尺,依地籍圖計算面積3373.86平方公尺,減少12.14平方公尺,系爭685地號土地登記面積431平方公尺,依地籍圖計算面積427.90平方公尺,減少3.1平方公尺,此圖簿不合部分,屬地籍面積更正問題,非屬兩造爭執範圍。依原告主張界址,系爭682地號土地面積為3423.86平方公尺,系爭685地號土地面積為377.91平方公尺,相較前開系爭682、685地號土地依地籍圖計算面積,系爭682地號土地面積增加50平方公尺(3423.86平方公尺-3378.86平方公尺=50平方公尺),系爭685地號土地面積減少49.99平方公尺(377.91平方公尺-427.9平方公尺=49.99平方公尺),則本件原告主張土地界址顯然涉及兩造土地所有權之範圍,並非單純定不動產界線訴訟,而屬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應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起訴時其所有系爭68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8542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按,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2萬7100元(28542元×50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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