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3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3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8月6日上午9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丁○○為被告戊○○積欠原
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暨
撥款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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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62,496元│95年8月1日起│7.502%│95年9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002│64,390元│95年8月1日起│7.502%│95年9月2日起│,按前開利率20%計│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
│003│53,497元│95年8月1日起│6.375%│9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4│53,496元│95年8月1日起│3.175%│9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5│53,550元│95年8月1日起│2.925%│9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6│53,542元│95年8月1日起│2.925%│9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7│53,559元│95年8月1日起│3%│9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8│53,559元│95年8月1日起│3.07%│9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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