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06號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與甲○○、丙○○間因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就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規定,核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365,468元(41,000,000+12,300,000+3,315,468+10,750,000=67,365,4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856元,除已繳592,008元外,尚餘12,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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