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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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988號聲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美齡 即寶貝女人美容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就請求金額「其中」新台幣15,281元部分,分別釋明本票號碼0000000、0000000清償金額,並更正聲明。
三、相對人寶貝女人美容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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