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985號聲請人 陳双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泰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號碼380654、337779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日,請載明年、月、日,且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相對人王泰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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